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与备案服务指南
一、备案条件
在运输易制毒化学危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货主申请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一)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运输的;(二)在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由公安部确定和调整。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物流运输许可证或者进行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二、受理审查、办结时限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明,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实地核查后),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明,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件进行审查。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对于材料不齐备需要补充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内容。负责审批的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应当核查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查验购销合同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购买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核对是否相符;对营业执照和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应当核查其生产范围、经营范围、使用范围、证照有效期等内容。
三、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四、受理机关
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运输许可证。
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运出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辖区申请人运输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请与各县(市)公安局、市局各分局刑侦(禁毒)大队联系办理。
五、管理责任
(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的品种、数量、日期、购买方等情况。经营单位销售易制毒化学品时,还应当留存购买许可证或备案证明以及购买经办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销售台账和证明材料复印件应当保存二年备查。
(二)购买、销售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登记、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岗位责任分工以及企业从业人员的易制毒化学品知识培训等方面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三)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时,承运人应当凭证运输,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种类、数量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运输车辆应张贴标识,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有运输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运输。